當人們在討論死刑的時候,究竟是以什麼樣的「假想立場」去思考──無疑地,這才是人們如何看待死刑一事的關鍵點。
很少人會在討論這項議題時,先對自己這麼問道:「死刑的意義,在於它對犯人的意義,還是對受害者及其家屬的慰藉程度?」
不過,事實上,真要思考的範圍絕不只這樣簡單。複雜化地想,一件死刑案件的辦理,透過媒體的傳播,勢必也會擴大影響到社會的整體行為運作。我們暫不論述它的影響力(儘管這是個意義重大的面向),單從「死刑」對於「討論死刑者」的意義來說好了,死刑對他們而言實在太過空泛。(大多數的)他們既不是加害人也不是被害人,而只是輿論者(包括筆者在內)。他們以自身的道德觀與價值觀作為依據,企圖將他們所能應用的所有常識及知識傾倒出來,整理出一套看似合理的論述。接著,他們再拿著它去和任何一個對此感到興趣的人切磋、共鳴。
過於氾濫的討論,常在事件之外,出現想法極端的喧鬧者,他們熱烈地參與其中,作出近乎尖叫的刺耳發聲。我認為多是相當無聊而無用的聲音。他們既沒有身為一個局外者的理性,也沒有身為局內人理應展露感性的必要性,絕大多數的他們,都只是在進行「討論」,這是我國人民多能享有的「喧嘩的自由」。很遺憾地,能真正具有價值的論述實在太少。因為,每個人都只有一雙眼睛、一道視線,若單用狹窄的目光去看待「死刑」,人們才會如此愚笨地認為:這件事是能讓所有人各佔一方,只討論「殺」與「不殺」的簡單「遊戲」。
啊,我們不如就用一個完全局外人的角度來作「剝洋蔥皮式」的討論吧!這也確實是比較適合一般討論者的思考立場。
討論「死刑」的人,最初或最終都必經過「法律」面的思索,畢竟,法律是人類社會在作出群個體的行為事件裁決時的依歸,其力量之超然與絕對,令生存於其之中的人們都要受其約制、裁判。
不願讓「死刑」存在於法條之中的人們,多認為「無期徒刑」是較為適恰的處理方法。而這個部份的討論重點是,犯罪者在此裁決方式的面前,將得到什麼樣的價值詮釋。
首先論「死刑」對「犯罪者」的用途,簡單地講,毫無用處。因為,死刑即是犯罪者所有動作的結束。而就被動方(生活在社會中的其他人)來講,犯罪之死意味著某種程度上的安全(無論是精神上或實體上),儘管如此,將一位罪行重大者處以死刑的,並不代表著:社會中其餘的犯罪者與企圖犯罪者將得到相當程度的威嚇。(假如我可以這樣可悲而簡單地說)我們會將已廢除死刑的國家作為案例,甚至是績效上的參照對象,進而討論廢除死刑的效益程度。當然,正如大多數人都該有此概念──廢除死刑與一社會的犯罪率關係不一定密切。故,執行「死刑」的最大理由,應該歸於被害者及其家屬在「心理上」的補償作用。
再者,我們論「無期徒刑」對「犯罪者」的用途。以犯罪者將會服從「無期徒期」中所施判的所有內容作為假設基礎,無期徒刑將使犯罪者藉由「勞動」作為「所有的」罪償。在中華民國的法律條文中,並沒有真正意義上的「無期徒刑」,大多犯罪者都能在一定時間後得到「假釋」,然後重返社會。故,相對死刑,無期徒刑的懲罰效力,明顯是較小較輕的。接著,論一名被宣判無期徒刑者的勞動成果,對「整體社會」而言的助益並不大,而對「受害者及其家屬」而言的效益,僅管實有金錢上的補償力(犯人在勞動過程中得到的報酬),但以低階層的勞動成果來說,必然不會是一筆有多大影響力的金額數目。
經過上述兩種刑罰的討論過後,我相當不意外地發現:死刑和無期徒期都不是最具有實質意義的處理辦法,相反地,它們兩者的作用都只能相當淺薄地作用在心理層面,或者,甚至是毫無用處可言。
當我們正在「死刑該不該廢除」的議題中打轉的同時,是否也該試著跳離被設限的框架,進而思索更有價值的懲罰方式?簡單地說,如果死刑的爭議太大,以致於人們的討論終究不能得到最完好的結果,那倒不如另闢一條全新的道路,作為重大犯罪者應走的道路。
- Sep 26 Thu 2013 16:02
2010.04.18 愚論死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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